青岛市城乡规划学会二级组织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发布时间:2020-11-03      阅读次数:2938

第一条 为促进对本会二级组织更好地发挥学术主体的作用,加强二级组织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城乡规划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二级组织包括隶属于本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术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专业学术委员会是在城乡规划某一特定领域从事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二级组织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二级组织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对二级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级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指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协调。学会按照工作计划对二级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登记主管机关对二级组织进行年检。

第五条 二级组织不再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另行发展会员。

第六条 二级组织须制定自己的工作规程,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二级组织的名称统一为“青岛市城乡规划学会╳╳╳╳工作委员会”或“青岛市城乡规划学会╳╳╳╳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青岛市城乡规划学会”,不能单独冠以“青岛”、“青岛市”等字样。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二级组织的成立须履行以下程序:

1、 由本会理事或二级组织筹备机构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 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3、 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的时期成立新的工作委员会,或撤销已经成立的工作委员会,有关具体事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有利于城乡规划学科健康发展;

2、 研究的内容属于城乡规划学科的范畴;

3、 拥有一定数量专门从事该领域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员;

4、 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

5、 能独立开展国内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

6、 有稳定可靠的挂靠单位。

第十一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愿意并且有能力在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方面对专业学术委员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的确定由专业学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由本会协商有关方面后指定。若挂靠单位无法满足二级组织发展的需要,二级组织负责人有责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调整挂靠单位的建议,供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二级组织应突破部门、行业和学科的限制,广泛组织人才,积极吸纳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加入学会成为学会会员,对其中的权威专家吸收为本委员会委员,确保本二级组织在自己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学术权威性。

第十四条 二级组织的委员人数应与其业务工作的内容相匹配,并便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一个单位在某个二级组织中的委员不超过一名,挂靠单位的委员不超过二名。

第十五条 二级组织委员的人选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本会会员;

2、 热心并有条件从事学会工作;

3、 由学会理事、本二级组织两名以上委员、本人工作单位提名。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除满足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考虑委员的地域分布有利于日常联系;专业学术委员会的委员除满足上述条件规定外,还应该是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的专家,并满足以下至少两个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职务);

2、在核心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3、主持或指导他人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

4、组织制定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或有关政策;

5、在城市管理或者城市规划实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二级组织的委员由学会颁发证书。在一届委员任期中连续三次未参加本二级组织活动的委员,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二级组织按本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领导机构。二级组织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8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会充分酝酿人选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经选举产生。二级组织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中须有挂靠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二级组织的主任委员须由学会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二级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为任届期满时不超过70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为任届期满时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 二级组织的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其它二级组织的领导职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不得担任2个以上二级组织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在本会二级组织担任主任委员。委员加入的学术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个(含2个)。

第二十三条 二级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副秘书长职务及秘书处工作机构,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批准后报学会备案。秘书处由挂靠单位提供支撑。

第二十四条 二级组织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配合主任委员共同完成这些工作。主任委员若在任职期间需离任半年以上时间,应将以下职责明确移交给其他二级组织的领导。

1、 保持委员会遵守学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本委员会规程;

2、 保持委员会的凝聚力、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

3、 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委员执行计划;

4、确保本委员会每年至少独立主办1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学术研讨会(年会),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至少举办1次有部分委员参加的其他交流活动;

5、负责管理本二级组织的收支,确保财务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6、协调本委员会与学会、学会其他机构以及挂靠单位的关系,并对本委员会的财务状况负责;

7、代表学会就本委员会业务领域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普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二级组织的任期为每届5年,应当在本会到届的当年内按照本会的规定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事先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二级组织任期届满前2个月,须向本会提出换届改选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届委员更新的人数一般不应少于1/4。

第二十七条 二级组织换届后1个月内须将改选结果报请本会批准,并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二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二级组织各项活动的知识产权归学会所有,二级组织要自觉维护学会的知识产权,主办的各类活动的信息应由学会或各二级组织的媒体首发。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本会负责管理;专业学术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负责代管,并接受本会及上级机构的监督。二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二级组织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接受任何实体的挂靠。开展业务活动时涉及的任何收入须纳入挂靠单位财务专项管理或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党政、人事及财务关系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并在换届时向本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二级组织在换届或负责人离任时,须向本会提供本届或任期内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二级组织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向学会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包括本二级组织一年来业务活动、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2、 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各业务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挂靠单位或业务活动承办单位的经费支持情况等);

3、 本二级组织业务领域范围内一年来主要学术动向的综述;

4、 本二级组织业务领域范围内需要提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行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5、 下一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主题、时间和地点计划。

第三十三条 二级组织的活动须与其名称和宗旨相符合,不得独自在其他二级组织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二级组织开展活动必须坚持创新导向、学术自主、自律为本、依法治学、宽松包容的原则,着力构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保护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引导委员和规划行业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第三十五条 二级组织开展活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和高学术质量的产出(学术报告、论文或案例等),事先在本委员会或全国范围内征集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

2、活动前制定详细的会议预算,会后进行严格的决算。由承办方给予支持的,预算方案和决算表须经承办方认可后报学会备案。

3、活动要进行全面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策划时,事先确定会议人员范围、宣传范围,如会议定位需要传播,须将有关活动的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即时提供给学会秘书处,为学会网络媒体第一时间进行宣传报道提供便利;必要时,邀请学会网络媒体记者参加活动。

4、活动举办后1周内将活动的完整文档(包括通知、日程、所有论文或报告、影像资料、相关电子文档等)报送学会存档。

5、活动举办后2周内向学会提交活动中的学术观点综述,介绍各位专家的主要观点,反映本专业领域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与学术建议,并为学会会刊及学会网站提供必要的报道材料。

6、配合新闻媒体对活动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规划知识的科学普及。

第三十六条 二级组织开展活动须纳入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工作计划的事先须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活动后两周内须将有关活动情况向本会秘书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二级组织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涉及的财务事务由本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级组织开展涉外活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二级组织的印章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必要的使用审批制度。

第四十条 二级组织对外的往来公文须同时抄报本会秘书处,采用学会统一的文件格式和通信方式。

第四十一条 二级组织须积极组织编写学术资料、简报、书刊和网络出版物,举办网站和网络媒体,并对其编印的资料、简报、书刊、网络出版物、举办的网站和网络媒体的内容负完全责任。纸质出版物须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网络出版物和网络媒体须纳入学会互联网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二级组织申请变更、注销,须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在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二级组织,由学会责成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会改组该二级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法履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年以上时间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由学会责成该二级组织或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改组其领导班子。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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