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是行业内的最高奖项。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应坚持贯彻党中央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精神,落实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促进城乡统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引领作用。
第三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1:4:5。表扬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对于在特殊时期、特定背景条件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改革创新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城市规划业绩成果,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可以设置特别命名的特别奖。
特别奖为专门决定和组织,每届设置不超过二个,从每届一等奖中选出。
第五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七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第九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实践、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十一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三)申报项目应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其中实践类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
(四)申报项目材料应包括项目申报表、本办法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等。
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申报单位还应在申报前先行征求其它合作单位意见,并在申报时附有合作单位出具的认可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内规划编制单位与境外规划设计机构合作完成的规划项目可以申报,申报要求与前条一致。
国内规划编制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项目可以申报,但申报材料需附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
第十四条 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业组织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推荐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水平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合作单位、编制组织单位人员名单与项目完成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修改。申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整体推荐和申报,不得拆分。
在历届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的评选中落选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织建立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
组委会负责对评选过程中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对特别奖评选进行组织。
评审组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的专家库中遴选的专家组成。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审专家应是具备较强综合能力和行业经验、有20年以上规划工作经验的规划专家。
监审组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地方代表负责组织,人员不应少于2人。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接受监审组的全程监督。回避采取如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业组织的人员,不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的评分;
(二)评审专家不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分。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委为合作单位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参加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参加该项目评分。
第十九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专业评审。组成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终审意见。
(三)组委会会议审定。根据终审意见,组委会会议提出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将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项目提名名单、编制组织单位人员名单及项目主要编制人员名单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五)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根据公示结果,公布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对于确定缓评的项目,由组委会确认后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以在下一届评选工作时再次申报。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 对获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项目的项目完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特大型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编制组织单位人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于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委会会议决定,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经组委会会议审定,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决定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对于有关情节性质严重的,组委会可以决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坚持非营利性原则,评选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过程将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