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市规划及建筑行业技术进步,规范我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建筑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水平,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根据全国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市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其评优工作由青岛市城市规划协会主办,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必要时可设置表扬奖。获奖项目总数不宜超过参加评选项目数量的70%。其中一、二、三等奖的奖项比例分别控制在参评项目的15%、20%、30%左右。根据所评项目的质量可酌情调整获奖比例,但上下变动幅度不应超过5%。
第四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并从两届获得“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项目中,推荐一、二等奖获奖项目参加山东省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
第五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应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并按照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强调尊重有关规划、建筑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七条 申报范围:
1、规划类:
(一)城市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专业;
(二)城市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专业;
(三)城市规划城市设计专业;
(四)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
(五)城市规划城市交通专业;
(六)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专业;
(七)城市规划城市勘察测量设计专业;
(八)城市规划其他专项和研究。
2、建筑类:
(一)公共建筑
(二)居住建筑
(三)商业办公建筑
(四)工业建筑
(五)市政工程
(六)环境景观工程
第八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在全市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建筑理念和方法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全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在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全市同类项目的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全市同类项目的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持有国家或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本市单位必须是青岛市城市规划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外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完成本市备案手续。
2、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本市的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完成的项目、本市设计单位在外地完成的项目、外地设计单位在青岛市完成的项目均可申报(但不能在两地重复申报)。
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4、规划类申报项目应是评选年度前,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规划设计项目。法定规划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局部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应具备较完整的实施效果;规划研究项目应体现对同一层次规划或下一层次规划有重要指导意义。
5、建筑类参评项目应为评选年度前青岛市规划局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6、国内外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项目,由有规划资质单位提出的综合实施方案,可以申报,并附有关方面同意的意见。
7、国内规划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规划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须附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规划项目的评价证明。
8、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未曾申报过同类奖项的规划设计项目。参加过上届优秀规划设计评审而落选的项目,除资料不全申请缓评的项目保留申报资格以外,当届不再受理。已申报参加其他市以上级别奖项评选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数量控制
申报项目数量控制分基准数量和奖励数量控制。
1、每个设计单位申报城市规划类项目的基准数量不超过15个,建筑类项目的基准数量不超过20个。
2、申报项目为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应由牵头单位先行征求合作单位意见,并附合作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办法申报。
3、同一项目只申报一次,不应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或分项目不应另行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由青岛市城市规划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达开展评优活动通知,包括优秀项目评选的条件、要求和时间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各会员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对材料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环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向申报单位提出补充、修改或退回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由协会秘书处拟定评审专家组候选人名单,报市规划协会会长会议审查同意后,最终确定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并进行分类,提出评审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专家评审小组组成方案,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在参评项目中,有评委本单位或本人参加的项目,该评委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打分及投票,也不得在场干预其他评委的评审和打分。
第十六条 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审程序:
1、规划类和建筑类项目分为两组,分别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类型,将参加评审的专家分成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进行专业评审。
2、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本专业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3、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各专业评审小组提交的建议名单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的提名名单,拟定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评审意见,由参会的评委签署通过。
4、对于缓评项目,评审专家组将出具缓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复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评出的获奖项目的名单,需在青岛市城乡规划协会网站、公众号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获奖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由协会对外发布。
第五章 评审经费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费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保证评优质量,提高评审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评审经费是指开展评审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专家评审费、住宿费、伙食费、评审场地费、交通费、资料邮寄费以及其他费用。评审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青岛市城乡规划协会承担。
1、专家评审费参照《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每天最多不超过3000元。(评审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常务理事会书面批准,评审费用可以适当增加。)
2、除专家评审费外,评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原则上参考《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
住宿费380 伙食费150 场地、资料、交通费90 其他费用30 合计650元/人天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发生的评审费的真实性负责。评审结束后,各秘书处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评审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评审通知、专家签到表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专家评审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评审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评审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的项目,由市规划协会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或奖牌,向主要规划设计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青岛市优秀城乡规划及建筑设计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1、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早退和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审。
2、评审委员的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参评单位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反者将取消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3、评审委员应对评审过程保密。
4、评审委员应尊重参评单位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将申报项目的成果文件拷贝或带离评审现场。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及青岛市城市规划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取消单位和个人下次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将以不良诚信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